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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115、1161号

深圳凯斯筑景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建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凯斯筑景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建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15、116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凯斯筑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东座303,

法定代表人:程权。被执行人惠州市建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星河路规划小区3233,

法定代表人:张美丽。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凯斯筑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建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建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阳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惠州市建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阳支行44×××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25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钟 盛

审判员  朱廷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远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