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熊家琦,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熊家俊,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长岭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78091278-X。
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国林,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2658-4。
法定代表人:吴国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9718801-7。
法定代表人:卢豪,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熊家琦、熊家俊与被执行人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吴国林、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吴国林、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家琦、熊家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龙奇工贸有限公司、吴国林、十堰恒信工贸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