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836-1号之一原告黄兰梅,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蒋红霞,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莘县人民医院职工,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兰梅与被告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蒋红霞的工资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蒋红霞除留足其每月800元生活费外的全部工资(或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直至累计金额为120000元为止。被告的银行账号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善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