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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民督57号

常州市中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高国华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常州市中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督57号申请人常州市中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宋觉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永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国华,女,1959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常州市中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2016)苏0404民督5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国华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常州市中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运行维护费共计1794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由于(2016)苏0404民督57号支付令无法送达给被申请人高国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8日(2016)苏0404民督5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常州市中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庄雪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