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民初188号

何金帆与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金帆,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88号

原告:何金帆,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宜强,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4F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7875848-3。

法定代表人:张宜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宜春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帆诉被告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帆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文广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