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88号
原告:何金帆,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张宜强,男,1978年8月2日出生,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20号洪州大酒店4F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57875848-3。
法定代表人:张宜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涛,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宜春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金帆诉被告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金帆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金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宜强、江西鑫鼎鑫投资有限公司、陈涛的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文广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