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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财保5号

成都晨威丝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成都崇燕玻璃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晨威丝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成都崇燕玻璃制品厂,周崇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5号申请人成都晨威丝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九里堤北路40号附26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文祥,四川国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成都崇燕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二环路中段美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崇俊。被申请人周崇俊,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人成都晨威丝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崇燕玻璃制品厂、周崇俊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崇燕玻璃制品厂、周崇俊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成都晨威丝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晨威丝网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崇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62×××79账户中的存款29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良红(身份证号xxx)用于担保的川A××××ד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申请人应当在实施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伍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