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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52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龙、刘国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龙,刘国枝,付小焕,臧新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52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郭保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龙,男,汉族。被告刘国枝,女,汉族。被告付小焕,女,汉族。被告臧新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海龙、刘国枝、付小焕、臧新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