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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法执字第978号

莫树胆、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树胆,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梁庆平,韦泽宁,陈华,郭祖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莫树胆,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州市城中中路174号。法定代表人韦泽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食品公司院内。负责人韦泽宁。被执行人梁庆平,女,1966年2月4日出生,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泽宁,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瑶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华,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郭祖兴,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莫树胆与被执行人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江分公司、梁庆平、韦泽宁、陈华、郭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4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978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回案款1203133元,被执行人尚欠案款本金3796867元,相应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另计,案件受理费23400元,执行费52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收取。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9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志甫

审判员  何 毅

审判员  谭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