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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1281号

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午辉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1281号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西苑小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8093824-5。法定代表人涂发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午辉,男,成年,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午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元恭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小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