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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01764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顾兰香、陶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顾兰香,陶建,张燕霞,南通市开发区兰香服装批发部,南通开发区中兴街道冰飞服饰店,顾小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1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代表人吴海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维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兰香。被执行人陶建。被执行人张燕霞。被执行人南通市开发区兰香服装批发部,经营场所南通市开发区。经营者姓名顾兰香,个体工商户业主。被执行人南通开发区中兴街道冰飞服饰店,经营场所南通市。经营者姓名张燕霞,个体工商户业主。被执行人顾小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顾兰香、陶建、张燕霞、南通市开发区兰香服装批发部、南通开发区中兴街道冰飞服饰店、顾小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2902.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在诉讼时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陶建所有的牌号为苏F×××××的车辆产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燕霞所有的牌号为苏F×××××的车辆产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陶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468.07元。被执行人已给付人民币4000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共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468.07元(含执行费人民币3544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37978.78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申请执行人诉讼时保全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产权、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已给付的人民币40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崇商初字第00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沈永斌

审 判 员  王明华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