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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85号

万强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万x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8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x,***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x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1104号刑事判决。对万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退赔后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后,万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万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x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1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红玮

代理

审判员  王 奕

代理

审判员  胡天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