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03财保35号原告涂敦爱,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0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魏厚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涂敦爱与被告魏厚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原告涂敦爱于同年1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涂敦爱自愿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没有损失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敦爱撤回保全申请。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10元(已减半),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杨 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涛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