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113号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谢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刘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自贡市王井建筑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二、对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川C159**、川C164**、川C159**、川C157**、川C162**、川C157**、川C157**、川C171**、川C159**、川C158**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扣押期间由原告自贡市永固建材有限公司保管,不得转让、损毁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红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