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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刑初15号

蒙庆参、韦美引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覃海生,韦升鲁,张柳算,韦建陆,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庆参,绰号“三”,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美引,绰号“四”,男,1978年8月5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春铁,绰号“阿弟”,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文知,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覃庆荣,绰号“阿水”,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覃海生,绰号“阿得”、“蚂蚱”,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象州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柳江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升鲁,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柳算,绰号“老二”,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建陆,绰号“老六”,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4月5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抓获并羁押,同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振瑞,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方钢,广西华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韦芝党,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广西柳江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柳江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抓获并羁押,次日被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柳江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月7日由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韦精锐,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8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江检公刑诉(2015)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韦升鲁、覃海生、张柳算、韦建陆犯盗窃罪、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勇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6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韦升鲁、覃海生、张柳算、韦建陆,每次二人至四人结伙,先后驾驶五菱面包车去到柳江县进德镇、洛满镇、土博镇、成团镇柳城县社冲乡、东泉镇、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村、雒容镇、武宣县黄茆镇、融安县大良镇,采用撬烂锁头的方法盗窃他人耕牛和五菱面包车。所盗得的耕牛在次日凌晨用五菱面包车拉至偏壁人少处,卖给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其中蒙庆参盗窃十三起,价值180400元;韦美引盗窃8起,价值123300元;韦春铁盗窃5起,价值84000元;韦文知盗窃5起,价值77700元;覃庆荣盗窃4起,价值68700元;韦升鲁盗窃2起,价值35600元,覃海生盗窃1起,价值33500元;张柳算盗窃1起,价值12000元;韦建陆盗窃1起,价值9000元;韦振瑞低价收购耕牛4起,价值43500元;韦芝党低价收购耕牛3起,价值34000元;韦精锐低价收购耕牛1起,价值9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韦升鲁、覃海生、张柳算、韦建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失主的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韦升鲁、覃海生、张柳算、韦建陆、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所定的罪名均没有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但蒙庆参、韦美引又辩称:他们二人没有在武宣盗窃过五菱面包车,韦美引称该辆车是在赌场别人抵押给他的。韦振瑞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韦振瑞第一起收收购耕牛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2、韦振瑞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3、起诉书指控韦振瑞第二起至第四起收购耕牛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卖牛人没有讲所卖耕牛为盗窃所得,韦振瑞也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耕牛,故其收购耕牛不是“明知”是犯罪所得,所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法庭在一年以下对韦振瑞处以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3月6日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韦升鲁、覃海生、张柳算、韦建陆,每次二人至四人结伙,先后驾驶五菱面包车去到柳江县进德镇、洛满镇、土博镇、成团镇柳城县社冲乡、东泉镇、柳州市柳北区长塘村、雒容镇、武宣县黄茆镇、融安县大良镇,采用撬烂锁头的方法盗窃他人耕牛和五菱面包车。所盗得的耕牛在次日凌晨用五菱面包车拉至偏壁人少处,卖给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其中蒙庆参参与盗窃12起,盗得耕牛20头、五菱面包车1辆,价值共计167700元;韦美引参与盗窃7起,盗得耕牛9头,价值共计95600元;韦春铁参与盗窃5起,盗得耕牛11头价值84000元;韦文知参与盗窃5起,盗得耕牛9头,五菱面包车1辆,价值共计77700元;覃庆荣参与盗窃4起,盗得耕牛8头,五菱面包车1辆,价值68700元;韦升鲁参与盗窃2起,盗得耕牛4头,价值35600元,覃海生参与盗窃2起,盗得耕牛4头,价值33500元;张柳算参与盗窃1起,盗得耕牛2头,价值12000元;韦建陆参与盗窃1起,价值9000元;韦振瑞低价收购耕牛4起5头,价值43500元;韦芝党低价收购耕牛3起5头,价值34000元;韦精锐低价收购耕牛1起1头,价值96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预谋盗窃耕牛后,三人驾驶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杨某位于柳江县洛满镇露南村干二屯32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的母水牛和一头价值3000元的小母牛盗走。同日6、7时许,三被告人将牛拉到柳江县土博三中后面水库处卖给韦芝党,被告人韦芝党以5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三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韦美引、韦春铁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芝党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3、2015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周某1位于柳城县社冲乡洛文村新村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母水牛盗走。同日6、7时许,二被告人将牛拉到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白山村民委上马寨村附近路边卖给被告人韦振瑞。韦振瑞以5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振瑞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4、2015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吴某1位于柳城县社冲乡冲江村上木康屯20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9000元公水牛盗走。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5、2015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覃某1位于柳城县社冲乡洛文村新村商店旁边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公牛和一头价值6000元小公牛盗走。同日6、7时许,二被告人将牛拉到后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白山村民委上马寨村附近路边卖给被告人韦振瑞。韦振瑞以1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覃某1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振瑞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6、2015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建陆预谋盗窃耕牛后,三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孙某1位于柳江县百朋镇琴屯村琴屯屯110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9000元水母牛盗走。三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建陆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7、2015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韦美引、张柳算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覃某2位于柳江县成团镇白露村白鹅屯18号家牛栏内的两头价值12000元母水牛盗走。同日6、7时许,三被告人将牛拉到柳江县土博三中后面水库处卖给被告人韦芝党。韦芝党以10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覃某2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韦美引、张柳算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韦美引、张柳算、韦芝党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8、2015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覃某3位于柳江县洛满镇露南村露塘屯148号之一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母水牛和一头价值3000元公牛仔盗走。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覃某3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9、2015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韦美引、韦升鲁、覃海生预谋盗窃耕牛后,三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韦某1位于柳州市柳北区长塘镇青茅村大村屯81号家牛栏内的三头母水牛盗走。三人将三头牛赶到车旁,由于车箱太小,只能装下一头大的水牛母,其余二头丢弃在原地。同日6、7时许,三被告人将牛拉到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白山村民委上马寨村附近路边,卖给被告人韦振瑞。韦振瑞以6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卖。经鉴定,三头被盗的水牛的价格分别为10000元、10000元、6000元。三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韦某1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韦美引、覃海生、韦升鲁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韦美引、韦升鲁、覃海生、韦振瑞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10、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韦某2位于柳江县进德镇琼林村塘岸屯98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的母水牛和一头价值10000元的公水牛盗走。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韦某2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11、2015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预谋盗窃汽车后,在融安县大良镇大良街171号被害人石某家门前,将被害人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7000元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为桂B×××××)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该车发还失主石某。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发还清单,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佐证。12、2015年6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预谋盗窃耕牛后,三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莫某1位于忻城县思练镇新练村板么屯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3400元母水牛和一头价值5300元小母水牛盗走。三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莫某1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13、2015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预谋盗窃耕牛后,三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覃某4能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秀水村社尔屯14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公水牛和一头价值4000元小公水牛盗走。三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覃某4能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14、2015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梁某位于柳城县东泉镇中段村民委上中段屯1队192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9000元母水牛盗走。同日6、7时许,二被告人将牛拉到柳江县土博三中后面水库处卖给被告人韦芝党。韦芝党以6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该牛发还失主梁某。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发还清单,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韦芝党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佐证。15、2015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预谋盗窃耕牛后,四人分别驾驶两辆五菱面包车,蒙庆参、韦文知将被害人莫某2位于武宣县黄茆镇尚文村民委蔗木村一区12队111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10000元母水牛和一头价值6000元小母牛盗走;覃庆荣、韦春铁将被害人莫某3位于武宣县黄茆镇尚文村民委蔗木村四区17队27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9000元母水牛和一头价值4000元母小牛盗走。覃庆荣、韦春铁将莫某2的二头牛拉到柳江县洛满镇销赃得款,四人平分花光。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二头水牛中发还莫某3。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莫某2、莫某3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蒙庆参、韦文知、覃庆荣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据佐证。16、2015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韦美引、韦升鲁、韦某4(在逃)预谋盗窃耕牛后,三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覃某5位于柳江县土博镇北隆村见麻屯1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9600元水母牛盗走。同日8、9时许,三被告人将牛拉到柳江县进德镇白山村一坡顶上卖给韦精锐,韦精锐以73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覃某5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韦美引、韦升鲁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韦美引、韦升鲁、韦精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17、2015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覃海生、潘某(在逃)预谋盗窃耕牛后,两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将被害人覃某6位于柳江县土博镇长洞村长洞屯69号家牛栏内的一头价值7500元水母牛盗走。同日6、7时许,二人将牛拉到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白山村民委上马寨村附近路边卖给被告人韦振瑞。韦振瑞以5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二人销赃得款平分花光上述事实依据被害人覃某6的陈述认定,且有被告人覃海生的盗窃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覃海生、韦振瑞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佐证。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韦美引、韦升鲁、韦文知被抓获归案。6月11日,被告人蒙庆参、韦春铁被抓获归案。6月13日,被告人韦芝党被抓获归案。6月18日,被告人韦建陆、覃庆荣被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抓捕覃庆荣时,覃庆荣逃跑扭伤脚被送医院住院治疗,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8日,被告人覃海生被抓获归案。7月21日,被告人张柳算被抓获归案。8月2日,被告人韦振瑞被抓获归案。8月8日,被告人韦精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蒙庆参现金12100元,扣押作案工具五菱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B×××××)。被告人韦芝党退赔失主覃某313000元,孙某19000元,覃某212000元,取得失主的谅解。被告人韦文知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19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8年8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韦建陆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4月5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柳算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蒙庆参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2月24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覃海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象州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月2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于2015年4月16日凌晨,在广西武宣县黄茆镇黄茆村村民委西街4队135号门前,盗窃被害人黄星星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为桂G×××××)的事实,因公诉机关只能提供,失主的陈述,二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且二被告人的供述之间,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均不能相印证,不足以证实为二被告人所为。故本院对该起指控不予支持。对于韦振瑞的辩护人关于韦振瑞收购耕牛时,卖牛人没有讲所卖耕牛为盗窃所得,韦振瑞也不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耕牛,故其收购耕牛不是“明知”是犯罪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本院审理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但“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即行为人无需认识到这些财物一定是犯罪所得,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是犯罪所得即可。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明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财物是一种情形,还可以通知考察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来认定。本案中,卖牛人多次卖牛给韦振瑞,且均是每天早上六、七点钟,大部分村民都还没有起床,交易地点也选在村旁、较偏、人少的地方,用微型小客车拉牛去卖,所有这些与正常卖牛不同的情况,韦振瑞应当认识到这些牛是盗窃所得。所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覃庆荣、覃海生、韦升鲁、张柳算、韦建陆某非法点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耕牛,其中蒙庆参、韦美引、韦春铁、韦文知盗窃数额达到巨大,覃海生、韦升鲁、张柳算、韦建陆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九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振瑞、韦芝党、韦精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耕牛,而予以收购,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完成每次盗窃,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按照他们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庆参、覃海生、张柳算、韦建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十二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破案后被告人韦芝党能主动退赔偿其所涉及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庆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将扣押在案的现金12100元充抵罚金,尚差379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美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韦春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韦文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五、被告人覃庆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六、被告人覃海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七、被告人韦升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八、被告人张柳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九、被告人韦建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十、被告人韦振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韦芝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交清))。(管制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十二、被告人韦精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管制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交清,逾期不交,强制缴纳)十三、作案工具五菱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B×××××)依法没收,由柳江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修海

人民陪审员  覃婷元

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韦彩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