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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92号

樊建旺与尼扎木.阿不列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建旺,尼扎木.阿不列孜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樊建旺,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尼扎木.阿不列孜。本院执行申请人樊建旺与被申请人尼扎木.阿不列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哈市民一初字民一民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民一民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 尼 瓦 . 司 坎 旦

审判员 库尔班.   艾比布拉

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古丽尼沙 . 斯坎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