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69号原告徐军伟,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秋,男,生于1959年9月3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宝鸡市山色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现秋,任公司经理;被告翟利平,女,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无业,住址同第一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伟诉被告李现秋、宝鸡市山色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翟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李现秋名下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李现秋名下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冻结原告徐军伟提供担保的其银行账户下存款人民币86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审 判 员 韦 炜
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