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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民初269号

原告徐军伟诉被告李现秋宝鸡市山色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翟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军伟,李现秋,宝鸡市山色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翟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269号原告徐军伟,男,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军,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现秋,男,生于1959年9月3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宝鸡市山色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3号;法定代表人李现秋,任公司经理;被告翟利平,女,生于1977年11月11日,汉族,无业,住址同第一被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伟诉被告李现秋、宝鸡市山色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翟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李现秋名下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李现秋名下所有的价值40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冻结原告徐军伟提供担保的其银行账户下存款人民币86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审 判 员  韦 炜

人民陪审员  肖秋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