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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恢字第90号

大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皇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皇都大酒店有限公司,大连源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皇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源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海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连皇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大民三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9年5月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中执字609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大连源世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三终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