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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412号

雷凡与喻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凡,喻细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412号-1

原告:雷凡,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细民,男,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凡诉被告喻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凡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喻细民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雷凡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喻细民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等值财产。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上列第一项财产保全措施承担保证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祝 宏

代理

审判员  袁佳丽

人民陪审员  王文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