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2执33号之一

朱真金与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良钢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真金,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吴梦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真金,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吴良钢,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良钢,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玉洁,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吴梦莉,女,1989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朱真金诉被申请人上海伦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良钢、李玉洁、吴梦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24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50,000元、罚息人民币3,336,600元、仲裁费人民币137,417元。因被申请人逾期未能履行上述仲裁裁决的义务,权利人朱真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金山区人民法院送达了参与分配(2014)金执字第3018号一案执行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洁、吴梦莉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号(东区)E115全幢、吴良钢(共有人吴宏涛)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及地下二层车位52号、李玉洁(共有人吴宏涛)名下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桥路XXX弄XXX号全幢的房地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2015)沪仲案字第0249号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暂时难以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024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祖联

审判员  吴永坚

审判员  张常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腾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