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康庆江被执行人吴礼文,男,汉族,1962年9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润锋,男,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居委会东区振华路38号商铺9之一。法定代表人李志文被执行人麦丽康,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建设路43号商铺十。法定代表人吴礼文被执行人邓显毅,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振华路38号商铺11。法定代表人黄润锋被执行人吴礼明,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建祐,男,汉族,1975年4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志文,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丽苏,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寰亚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豪塑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港顺塑料贸易有限公司,吴礼文,李志文,黄润锋,麦丽康,吴礼明,黄丽苏,张建祐,邓显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99206.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敬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