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670-3号

湖南财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蔡富贵等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蔡富贵,王爱群,申响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70-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财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刚,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富贵,男。被执行人王爱群,女。被执行人申响云,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当金105000元、利息和综合费用25620元,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132142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逾期履行利息984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6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8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2255元,共计1867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富贵、王爱群、申响云的银行存款1867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石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