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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牛立彬与被执行人李玉娇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立彬,李玉娇,牛立彬,李玉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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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牛立彬,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万发镇成发村。被执行人李玉娇,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新站乡临界村。申请执行人牛立彬与被执行人李玉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扶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娇返还原告牛立彬财物款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2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3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调解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6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2)扶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肖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