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93号原告潍坊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与福寿街交叉口盈隆广场808号。被告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北街水上公园西侧。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德馨宝隆建筑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港龙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455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4559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