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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2725号

邓渊渊与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渊渊,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725号申请执行人邓渊渊,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城M2组团A座8楼801-808室,组织机构代码:61681712-3。法定代表人李文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渊渊与被执行人湖南金荣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渊渊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钢

审 判 员  符晓

代理

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