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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刑初字第00474号

王爱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3-14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王爱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泌刑初字第0047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爱生,男,1958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济南乘警支队刑警大队抓获,于2015年7月24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公安局宣布逮捕。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王磊,泌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泌检刑诉(2015)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生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生、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份的一天,泌阳县贾楼乡惠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和被告人王爱生联系说:“河南省泌阳县惠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有一种化肥添加剂的货,让其帮忙销一车货”,王爱生同意后说:“货每吨三万九千元”。经双方同意后,张某派员工吴某押了一车货,到山东菏泽市找王爱生,王爱生带着一起到潍坊的“海邦化工”厂没有将货卖出,王爱生又带着到菏泽找杨某,将货卖给杨某,以“每吨三万六千元”卖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扣掉增值发票税后二十五万二千元,王爱生为尽快从买家手中拿到钱,并少向买家索要了一万块钱,买家杨某分两次向王爱生的建行卡上打款共计二十四万二千元。王爱生得到货款后对赵弟群、张某谎称买家还未结算清货款,王爱生先给张某汇了十万元,在张某继续向王爱生要剩下的货款时与王爱生失去联系,王爱生将剩下的十四万二千元占为己有至今未还。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爱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爱生辩称,我不构成犯罪,我欠张某的钱我愿意还他。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爱生的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张某协商,达成退款协议,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王爱生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爱生2015年7月19日供述:我不知道因为什么被抓,也不知道自己是被网上通缉的。被告人王爱生2015年7月24日、25日供述:1984年因为窝赃被菏泽人民法院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我上次说错了,说的是被判刑三年。2008年因为交通事故动手术了,脾被切除了。2015年2月份时间,当时快过春节了,我原来在一个厂里工作过的同事赵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河南省驻马店给别人打工,生产一种用于化肥的添加剂。现在快过春节了,老板发不下来工资,现在有一车货让我帮忙卖掉好给他和他带去的工人发工资。我就问他货的质量怎么样,他说是白色的,质量很好。我就说只要是白色的就可以,三万九千元一吨。说好后我就在山东等着他们发货,当天晚上赵某的老板张某也给我打电话,他也说让我帮忙把货卖掉。我也问他质量啥样,他说装车时间他没在跟前,我跟张某说的也是只要达到质量标准就是三万九千元每吨。说好后我就在山东省嘉祥县等着他们发货的车。第二天中午张某的送货车赶到了,我就坐着他们的车把他们带到山东潍坊,我们先把车开到潍坊的“海邦化工”的厂里面,我领着押车的小伙子和司机一块找了个宾馆住下。第二天我们到厂里准备把货卖给“海邦化工”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嫌货物的质量差就不要。我就和赵某联系,赵某说还是要我想办法把货卖掉。我就和菏泽的杨某联系,让他把货卖掉,杨某让我先把货拉到菏泽。我就带着这车货到菏泽后,杨某让我们先拉到菏泽一个姓陆的人的厂里面,卸货后厂里的化验员取样品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有效成分含量是百分之七十七,也就是现有货物的实际重量乘以百分之七十七得出的结果就是这车货的实际重量。我知道当时做检测的结果肯定不准确,我就和赵某打电话说了检测结果,货先寄存在这里,杨某负责给卖掉,但是是三万八一吨。赵某当时也同意了,老陆的厂里给杨某写了一个收货条子。货卸在那里以后,押车的人员和我一块到一个打字复印店把老陆开给杨某的收货条子复印了一份,我在那里也给那个押车的写了一个收货条子。我写条子的意思是我收到张某发的这车货了,老陆写的条子的意思是老陆的厂里收到了杨某的一车货物。因为老陆只认识杨某,张某的压货人员只对准我结算。货放到老陆那里以后司机和押车的人都走了,第二天杨某说有人举报说这个货物的味道太大,老陆不让在那个厂里放了。老陆已经把车装好了,也找好了装卸工人,等着杨某发话把货物运到哪里。我就和杨某一块押着那车货到了河南濮阳的一个化工厂,那个厂子杨某比较熟悉。到濮阳以后我把货卸在那里了,还是杨某让先放在那里,运费是一千一百元钱是杨某付的。我坐着杨某的车回菏泽的路上,我就和杨某说什么价钱能给卖了,杨某说每吨三万六千元,百分之八十的含量。我问杨某当时是否能给现金,他说能给现金。我就和赵某说了这个情况,赵某说低点就低点,他急着要工资。我就说杨某给我这个价钱我绝对不能给张某说这个价钱,赵某说你看着办,想咋说咋说,他只要能得到钱回家过年就行。我忘记是当天晚上或者是第二天了,杨某就让他老婆给我转账了二十万元钱,后来又给我了转账了四万二千元钱。这样杨某和我之间的账就结清了。杨某给我转账二十万以后我就给张某转账了十万元钱,因为赵某急着给工人和自己发工资我就先给张某转账了十万。我当时给张某说这个钱买货的人还没有给我完,等给我完了我就把钱付给张某。实际上这个货款杨某已经给我付清了,我用在自己的厂里进货了,我也有一个小化工厂。我这个厂后来没有开起来就没有钱还给张某了,我就一直拖着。后来张某多次找我要钱,我没有钱给他也没有话和他说,开始接他的电话,后来我就不再接张某的电话了,再后来我的电话停机了,我也没有继续缴费。我换了一个新号码后张某又找着这个号码给我打电话我还是没有接。我把货卖给杨某是按照每吨三万六千元的价格,有效成分是百分之八十,重量是9.92吨。实际重量是9.92吨乘以百分之八十就是我卖给杨某的货物的实际重量。按照这个价格和标准杨某应该给我二十八万多元钱,除去增值税发票的钱杨某应该给我二十五万多,我为了早点从杨某手里拿到现钱我就少给杨某要了一万元钱,因为赵某也急着用钱这些钱给工人发工资。杨某实际给我了二十四万多元钱。我和张某说的是每吨三万八千元,有效成分含量是百分之八十二点五。按照这个标准我应该给张某三十一万多,除去增值税发票我应该给张某二十七万多元钱。我已经给张某了十万,现在还欠张某十七万多元。被告人王爱生2015年8月18日供述:开始赵弟群说急着用钱发工资,所以我才先给张某打了100000元,刚好我那个时间要还我借别人的钱,我就先用了,随后我给赵弟群说:“有一部分货款我用了,过完春节再还给他。”后来张某打我电话我不好意思接了,所以一直没有把钱给他。(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2015年5月19日、6月11日陈述:2014年10月份在泌阳县贾楼乡经营了一个“惠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肥料添加剂。在2015年元月底的时候,厂里生产的有货,厂里的一个给我管理生产的工人赵某介绍山东省一个叫“老王的人”,叫卖给老王点货,后来我才知道叫王爱生。当时赵某介绍后,赵某就给我了一个王爱生的手机号码:159××××8349。我就给王爱生联系,当时谈好的每吨价格3.9万元一吨,他说要十吨“肥料添加剂”,卖了先给25万元,剩余部分等几天结清,我就在驻马店货运信息部找了一个外地配货车,到厂里装了400袋,每袋25公斤,就让厂里的工人吴某一人押车去山东省找“一个老王的人”联系。走时我手写了一个出库单,怕路上查车当时也给吴某了,并给吴某说现金不给完了,余款写条子,让吴某到山东省找到老王,开始王爱生给找的厂说我生产的“肥料添加剂”质量不好,我就电话联系老王不让卖了,拉回来,老王说你跑这么远,头一次打交道,车再回去你不就赔钱了,我找个厂给你卖了,先拿走25万元,剩余的等几天给你结清,当时也没给我说卖多少钱,他只是电话中给我说:“我生产“肥料添加剂”每吨含量83%,第一个厂3.9万元一吨没说好,人家不要,这个厂每吨给3.85万元一吨,他还说第一次打交道,他还按3.9万元一吨给我,当时我们拉的“肥料添加剂”按含量按83%一吨计算,十吨共8.3吨,他每吨给我说还按3.9万元,卖了得给我32万元。后来货卸了,王爱生给我打电话说,今天没有钱,两天后把钱给我打过来,吴某就让王爱生写了一个条子拿回来给我了。我等了两天,我给王爱生打电话要钱,我还让赵某打电话问王爱生要钱,2015年2月2日王爱生给我转账十万元。然后我就继续问王爱生要剩余的钱,王爱生就拖着说办完家里事就找厂里要钱,后来打电话还是不给,我和赵某到山东省王爱生家找他,也找不到人,他儿子说也找不到人,现在王爱生手机也关机,人也找不到了。后来我给山东省菏泽市一个叫杨某的人业务联系时,提起钱的事,杨某说他应该不欠我的钱,我说这段时间没有找你算账了,你应给欠我钱,杨某说咱俩就算算吧?如果欠你钱我就给你钱,不要钱了要原料他就给我发原料。还说了,我找不到王爱生,我顺便问杨某,王爱生卖给你“肥料添加剂”没有,当时杨某叫“肟粉”,杨某说卖给他几车,我说王爱生从我这里拉走一车“肥料添加剂”,现在钱没给完里,杨某就让我给他提供我给王爱生的拉货时间,大约是2015年元月底,可能是26、27、28、29这几天,我把时间给杨某说了,杨某说是里,有一车,王爱生当时给杨某说是王爱生自己生产里,叫杨某帮忙里,杨某就把王爱生的货收了。杨某还对我说:王爱生的那车“肥料添加剂”,是按照每吨3.6万元价钱。质保含量杨某按一吨还不到82%算的,那车十吨“肥料添加剂”,一共算了8吨多,含税28万多,扣除税后那车货杨某给王爱生一共付了25万多元,全部结清了,并让我赶快问王爱生要钱。现在我也联系不上王爱生了,到他家也找不到人了。以前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杨某,我们有业务来往。杨某是山东省菏泽市人,他是收我们生产“肥料添加剂”的,但有的人叫“粗肟”或“肟粉”。按照王爱生当时给我谈的十吨“肥料添加剂”含量按每吨83%计算,折合8.3吨“肥料添加剂’’,每吨3.9万元钱计算,王爱生给我了十万元钱,还欠我22万元没有给。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不给我,他把那车“肥料添加剂”卖给杨某了,杨某早就已经把钱付给他了,王爱生还说公司没把钱给完,那车“肥料添加剂”杨某给他付了25万多元,王爱生还给我说32万多元。现在剩余钱也不给,人也联系不上,我看他是骗我的。(三)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2015年5月19日证言:我是2014年10月份就开始在泌阳县贾楼乡惠农生物科技公司上班。2015年元月底前后,当时我们在驻马店一家物流公司找了一辆货车,我坐货车,押运了8.3吨肥料添加剂,我们赶到山东省济宁市接到王爱生,王爱生和我一起坐着货车拉到潍坊市大家洼“海邦公司”,当时“海邦公司”以这批货的质量不好为理由没有要,然后王爱生又让我和他一起把这车货拉到菏泽市,把这批货卖给一个叫杨某的人,杨某让我们把这批货卸到菏泽市东明县。当时王爱生和杨某接的头,后来卸货后,王爱生给我写了个收条就让我回泌阳县了。过了两天我听说王爱生先给我们公司转十万元货款,剩下的货款一直没有付。现在听说王爱生联系不上了,剩余的22万元货款也一直没有付清。听说是赵某介绍的,当时赵某担保负责要货款,但是现在赵某也不在这里干了。这车货是8.3吨,当时谈好的是每吨3.9万元的价格,应付款32万元,但到目前只付了10万元,剩余22万元一直没有下落。2015年6月11日证言:王爱生和杨某怎么交易的、怎么谈的不知道,卖多少钱也不知道。卸货后,我当时给王爱生要钱,他说没有钱,过两天给厂里打过去。王爱生为什么不给剩余的货款不清楚。拉货的司机不认识,也没有联系。2、证人杨某2015年6月3日证言:张某我以前就认识,因为张某在安徽做化工时我们就是合作关系,平时也互相来往。王爱生以前在山东“力帮公司”当过保管员,我们是合作关系,和我与张某一样。现在王爱生不在厂里干了,自己单干哩,他与张某一样与我有业务关系来往。2014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王爱生给我供过三车“肟粉”,每车具体多少吨,我记不清了,每次王爱生供了货,我们都是货卸车付款,三车货款当时都付清了。后来,泌阳县的张某给谈起业务的时候,张某问我要原材料时,我说张某你得给我钱,张某说你还欠我货款哩?我说我不欠你货款钱,张某又说“王爱生不是卖给你一车货,我说;“王爱生卖给货,我当时都给他结清过的,跟你啥关系”。然后,张某就说“有一车货是他委托王爱生卖给我的”,后来经张某我两个回忆,是2014年阴历腊月20日左右王爱生卖给我的一车货。我就给张某说,当时多少吨我不知道了,带税价格是三万八千元一吨,不带税是三万五千元一吨。当时是不带税收的王爱生的这车货,货卸后,我记得那车货我给王爱生付了二十五万三千多元钱。王爱生当时用手机给我发了一个银行卡号,我就通过网银转入王爱生给我发的那个卡号上了,我们当时的转款记录还有哩。你们要了我可以提供给你们。这车货具体是谁的咋回事,我不清楚,张某不说我也不知道。后来在2015年5月22号,王爱生用手机131××××8278号码给我发了一个短信,内容是“磊第你好,好久不见了,我真的好想你,还想和你共同奔波,我是你爱生哥,磊第,我这个号一定要给我保密,关于张某的事,我想今天特地请你吃个饭,还有生意的事,等见面后,我一一给你解释清楚,我不是骗子,我也是很重朋友的,但是我对你的没有一点二心,你在我的心目中,我除了尊敬你,而且更是佩服你,虽然咱兄弟俩接触不长,但是你真的在我的心目中已经有了很好的印象了,我没有别的用意,只是想着,看看你今天下午或晚上有一点时间不,见个面续续,咱俩两个多月没见面了!行吗磊第,时间你来定,定好了告诉我,真的”。我看了这个短信,我也没有回,我们两个也没有在一起吃饭。这个短信我转发给你,需要了,你们拷贝出来。后来我感觉王爱生与张某之间有事,我也就再没有给王爱生联系。王爱生是怎么和泌阳县的张某发生业务的我不知道。我们这个行业都比较保密,互相之间都不说,具体他通过什么给泌阳县的张某联系业务的我不知道。我们这个行业都是大概先谈价格,货到再看货,双方同意,就把货拉来,然后货到后我们经过化验含量按质论价,有的货的颜色、纯度等不一样,价格也就不一样。我们收的有三万九千元一吨,有三万八千元一吨的等。王爱生供给你的“肟粉”是他生产的,还是拉别人的我不知道,我们收货了就付款。我的公司叫“菏泽金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有的人不知我的公司的名字,光知道我的名字。3、证人赵某(男,45岁,住山东省菏泽市)于2015年6月3日证言:2015年元月份的时候,我在泌阳县“惠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是张某经营的,我担任生产肥料添加剂的班长。因为当时生产出的产品,我看张某没有销路,手里也没钱,也快过年了,工人急着要工资,并且这些工人是我老家带的,我就想起以前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的王爱生是收经营的原料的,我就给张某说了,我认识山东省菏泽市的一个熟人,叫王爱生,他能给销点货,我就打电话给王爱生说了。然后张某也就给王爱生联系了,他们之间沟通的,具体啥情况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张某就同意了。张某就联系了一个货柜车,是袋装的,25公斤一袋,装了一车,具体多少吨我不知道。车装后张某让厂里一个人叫吴某押车走的。他们货到山东菏泽市他们怎么联系的王爱生,拉来的“肥料添加剂”怎么卖的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张某给我说,卖给王爱生的一车“肥料添加剂”货款没有给,张某就让我给王爱生联系,开始还接电话,王爱生说我不会骗张某,货款还没有要过来的,要过来了给张某。我就崔王爱生要钱,因为我等着厂里给我和工人的工资,等了几天王爱生给张某转了十万元钱。张某给我们发了发工资,我就辞工了,带着工人回来了。回来后我还在打电话联系王爱生,有时接电话就推,后来打电话联系王爱生就不接了或关机。过了春节张某就来山东省菏泽市找我,我和他一起到菏泽市定陶县朱庄找王爱生,我们一共找王爱生了两次,没找到人,见到王爱生的儿子,他儿子也不给配合,也不给提供他父亲的去向和联系电话。随后张某咋弄得我就不知道了。后来张某给我说,他给山东省菏泽市杨某通话时说,王爱生卖给杨某的那车“肥料添加剂”货款付出了。我才知道这个钱在王爱生那里的。我就每天给王爱生打电话,有时一天打几十个,王爱生就不接电话,有时我恼了我还发信息骂王爱生,他也不回信息。现在王爱生把“肥料添加剂”剩余货款给没给张某我不知道。以前没有给张某说过担保给张某要这个货款。我想着我开始看张某厂里情况,张某也没销路,想着给王爱生联系卖点货好给我带去的工人发工资和其他费用,我就向张某推荐了山东省菏泽市的王爱生,谁知王爱生把拉到山东省菏泽市的一车“肥料添加剂”卖了,王爱生不给张某打钱,弄得我不好意思,有时我就帮张某联系,催王爱生要钱。以前在山东省潍坊的一个“海帮公司”务工时认识的,当时王爱生是公司的保管员,后来也不知道他怎么也不干了,然后就做这个业务。我不认识杨某,后来张某给我说的,我才知道杨某这个名字,到现在我也没见过杨某,具体杨某在菏泽市干什么我不知道。(四)书证1、户籍证明:王爱生,男,生于1958年4月8日,成年人。2、到案经过:王爱生于2015年7月19日被抓获到案。3、2015年6月11日民警接受张某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查询一份;收到条一张;赵某的证明一份。附:2015年2月2日王爱生通过建行给张某汇款10万元明细复印件一份;2015年1月19日收到张某的粉400袋9.92吨的收条一张;赵某证明:通过赵某王爱生拉走货物价值38万元的证明一份。4、2015年6月8日民警对以王爱生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账户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份之间的交易明细。附:在建行的交易明细一份;在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一份。5、收款、退款协议、谅解书。(五)辨认笔录2015年6月3日杨某辨认照片中6号男子是在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送给公司粉,又叫肥料添加剂的王爱生的人。2015年6月3日赵某辨认照片中3号男子是在2015年1月份的时候买张某那一车肥料添加剂,也叫肟粉的王爱生的人。2015年6月11日张某辨认照片中8号男子是王爱生。2015年6月11日吴某辨认照片中8号男子是王爱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本人庭审中表示愿意退款,愿意主动交纳罚金。被告人家属主动与被害人张某协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积极交纳罚金。该情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令

审 判 员  赵 娜

人民陪审员  樊有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