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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朱平,俞爱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35号。代表人陈宏,该支行行长。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设路6号。法定代表人俞受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丝绸广场1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华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施朱平,男,汉族,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俞爱钦,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朱平、俞爱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7054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建鑫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建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施朱平、俞爱钦银行存款人民币705412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代理

审判员  王福元

代理

审判员  杨学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