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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4440号

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4440号原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法定代表人罗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华,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xx法定代表人蒲昌云。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冶田园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桦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70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住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冉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