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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60号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霍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60号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西北农资商城。

法定代表人:屈焕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娟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霍麦玲,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