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60号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西北农资商城。
法定代表人:屈焕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娟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霍麦玲,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麦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
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利时捷农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