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710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王万宏,男。
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广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万宏与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其资产已被开远市人民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惠兴谋
审判员 李天程
审判员 刘 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静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