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02128号申请人四川京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傅建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山伯(特别授权)、李然(一般授权),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开元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袁胜国。被申请人袁胜国,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京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蓉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开元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袁胜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京蓉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元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号:xxxx)的存款1,000,000.00元以及对被申请人袁胜国在开元公司持有的股权(以价值1,050,0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担保人肖雄才、陈子仙以其位于xxxx房屋、xxxx房屋以及川A×××××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京蓉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开元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成都双楠支行(账号:65xxxx65)的存款1,000,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袁胜国在四川开元鼎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以价值1,050,000.00元为限)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及另行设置新的他项权利。
三、对担保人肖雄才、陈子仙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xxxx房屋以及xxxx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交由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另行设置新的他项权利。
四、对担保人肖雄才、陈子仙的川A×××××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查封期间交由所有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或另行设置新的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露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