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32号罪犯孔早成,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四月八日作出(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早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以(2013)昆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孔早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早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5月20日受行政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惩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检察机关及罪犯孔早成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孔早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早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代理
审判员 张若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