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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13-1号

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破(预)字第13-1号

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

负责人:陈建新。

委托代理人:陈文珍、吴炳胜,分别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

法定代表人:梁展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丽萍、陈远平,均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投资人:陈祥恩,经理。

申请人: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胡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剑、周岚,均系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

法定代表人:郭汉勋,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水潮、魏彩燕,均系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投资人:郭灿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孙劲松,系该厂员工。

被

申请人: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南镇深环西街9号,组织机构代码61808367-X。

法定代表人:梁伟新。

委托代理人:刘谨玮、陆佩珊,分别系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昌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港昌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询问各申请执行债权人是否同意对港昌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5年4月,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均表示同意港昌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港昌公司,并于2015年9月22日召集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及被申请人港昌公司进行听证,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委托代理人吴炳胜、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远平、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投资人陈祥恩、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彩燕及被申请人港昌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谨玮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港昌公司于1995年10月5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伟新,投资者分别为梁伟光(占股50%)、梁伟新(占股50%),现已停业。被申请人港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巨额债务,其中已经过司法裁决确认并已申请法院执行的债权共9笔,分别是:1.债权人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债权金额156347.23元;2.债权人开平市品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56830.8元;3.债权人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18384.8元;4.债权人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债权金额77978.15元;5.债权人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债权金额167644元;6.债权人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债权金额92440元;7.债权人中山市南朗镇华丰蛋制品厂,债权金额394692.42元;8.债权人中山市四叶纸制品有限公司,债权金额46921元;9.债权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亮食品厂,债权金额138160.8元;上述债权金额合计1349399.2元。被申请人港昌公司现已查明的财产及应收账款如下:1.隧道炉1台、信兴高级食品烘炉3台、现代热旋风烘炉1台(上述机器设备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封,存放于港昌公司的经营场地:中山市神湾镇南镇深环西街9号);2.生产设备一批、办公设备一批及包装纸箱一批(上述财产由本院查封,存放于港昌公司的经营场地:中山市神湾镇南镇深环西街9号,未评估拍卖,价值未能确定);3.应收账款434025元【债务人:周开华、徐贵绍,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号:(2013)中一法执字第03283号,由于被执行人周开华、徐贵绍无可执行财产,已终结该次执行】;此外无发现被申请人港昌公司有其他财产。综上,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港昌公司无执行到位的款项,申请执行的债权合计1349399.2元均未能清偿。被申请人港昌公司亦表示无力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港昌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港昌公司已经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山市南朗镇华峰蛋制品加工厂、广东广益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彩利印刷厂、佛山市美加福食品原料调配有限公司、广州市乐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镇源辉制罐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港昌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廖国添

审判员  黄小玲

审判员  陶香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丰钟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