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徐艳,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潘红晓,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李伟应,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郑位庭,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潘红晓、李伟应、郑位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鲍欣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