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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初字第123号

徐艳与潘红晓、李伟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艳,潘红晓,李伟应,郑位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徐艳,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潘红晓,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李伟应,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郑位庭,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潘红晓、李伟应、郑位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鲍欣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