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4号原告秦加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津滨雅都A座1-3层。法定代表人林跃光,经理。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刁欣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加顺与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