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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14号

秦加顺与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加顺,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14号原告秦加顺,男,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161号津滨雅都A座1-3层。法定代表人林跃光,经理。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魏志超,经理。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刁欣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加顺与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仁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二○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