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01民初473号

唐明河与邱海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明河,邱海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01民初473号原告唐明河,男,汉族,1943年5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邱海楼,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生,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明河诉被告邱海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唐明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邱海楼所有的×××号小型轿车扣押在市交警队,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明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将被告邱海楼所有的×××号小��轿车扣押在市交警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