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绍峰,男,1972年生,汉族,住萧县大屯镇。被执行人许继元,男,1973年生,汉族,住萧县龙城镇。被执行人鲍新春,男,1957年生,汉族,住萧县青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5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继元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许继元在银行的存款6500元,扣划至萧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萧县支行;账号:1312××××246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长勇二零一六年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玉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