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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民终106号

郑承少、史册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郑承少,史册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承少,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册金,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蔡力,江西省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上诉人郑承少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承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承少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承少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郑承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锐

审 判 员  涂巍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