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承少,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册金,男,196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代理人蔡力,江西省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上诉人郑承少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法院(2015)饶民一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承少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承少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承少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郑承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锐
审 判 员 涂巍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