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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恢157号

申请执行人大三家子乡政府与被执行人刘广印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三家子乡政府,刘广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大三家子乡政府法定代表人柳向东,系乡长。被执行人刘广印,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三家子村。申请执行人大三家子乡政府与被执行人刘广印支付令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4)扶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支付令如下:被申请人刘广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单位大三家子乡政府贷款人民币1010元,及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4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4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1月6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04)扶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肖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