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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30号

衡国正与侯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3-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衡国正,侯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0号

原告:衡国正,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汪永强,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铭,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国正诉被告侯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国正以证据不足不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衡国正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姚 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周慧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