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6号
原告:麻新荣,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陈汝南,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新荣与被告陈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新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新荣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新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昱
人民陪审员 赵葛瑶
人民陪审员 王新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梅碧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