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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6号

麻新荣与陈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麻新荣,陈汝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6号

原告:麻新荣,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

被告:陈汝南,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新荣与被告陈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麻新荣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新荣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新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新荣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昱

人民陪审员  赵葛瑶

人民陪审员  王新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梅碧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