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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82-2号

白爱粉与付金保、付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爱粉,付金保,付海洋,腊泽云,张新,张秀卿,张文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82-2号原告白爱粉,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付金保,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付海洋,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腊泽云,女,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新,女,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秀卿,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张文博,男,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爱粉诉被告付金保、付海洋、腊泽云、张新、张秀卿、张文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王风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王风婷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

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