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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更字第182号

玉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玉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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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更字第182号罪犯玉应,女,1962年6月4日生,傣族,出生地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自刑二初字第9号、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从2009年10月25日起2024年10月2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0日减刑1年,刑期至2023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玉应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玉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玉应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2014年1月13日,该犯获得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24.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玉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玉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凯

代理

审判员  郑宇

人民陪审员  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