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72号原告唐义康,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康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义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钰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