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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572号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同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义康,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572号原告唐义康,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义康与被告四川同辉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义康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颜钰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