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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字第1234号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张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张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福江,北京市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中,汉族。

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张中承担,其余136.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刘丽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季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