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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4-1号

陈国樑、吴宝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国樑,吴宝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8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樑,男,住佛山市。被执行人吴宝斌,男,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宝斌的银行存款、收入432113.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