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被执行人陈佩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海法台商初字第000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佩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佩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佩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3的存款人民币89450356.9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向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