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226民初164号
原告:王国祥,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吴平德,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由颍上县江口镇王李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李贺德,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李华峰,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蔡允侠,女,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祥与被告李贺德、李华峰、蔡允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祥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祥负担。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家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