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字118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勋,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芦忠亮,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勋与被执行人芦忠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杨立勋于2016年1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芦忠亮给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芦忠亮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合
审判员 李瑞麟
审判员 姜圣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