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茂红,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上诉人邓茂红因诉成都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4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邓茂红上诉称:1.一审法院未经指导和释明,便以“未提交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2.上诉人的起诉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行政案件立案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3.上诉人不能提供的证据应当由被告提供,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调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邓茂红起诉要求判令成都市人民政府向其支付生活补助的给付义务,但其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既不能证明其原是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平安村村民,也不能证明成都市人民政府有向其支付生活费的义务,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一审法院认定邓茂红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并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邓茂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缪泰
代理
审判员 阎涛
代理
审判员 朱珠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