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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935号

苏黎明、陈文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7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黎明;陈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935号

申请执行人:苏黎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生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陈文生,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我院受理的苏黎明申请执行陈文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文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黎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生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