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935号
申请执行人:苏黎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生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陈文生,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江川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我院受理的苏黎明申请执行陈文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文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黎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生经查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驰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